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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如何界定?

2021/9/9

1.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

服务期作为劳动合同的协商条款之一,是指用人单位出于留住和培养人才,增强单位归属感,避免人力资本投资的损失,以期劳动者能更好的为单位服务,提升单位的竞争力而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条款或单独订立的培训协议或直接订立的服务期协议中特别约定: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接受并让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期限;如果劳动者提前离职,则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对此有所规定,服务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的结果,对用人单位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权利,但对劳动者而言,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义务。

但注意适用服务期条款应满足的条件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除此之外,都不能作为设定的理由。故实践中很多大城市企业解决劳动者城市户口、住房等条件来约定服务期等做法已不可取。

《劳动法》第68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以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专业技术培训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专有名词,是用人单位的一种高层次投资行为,是对劳动者提高特定技能、履行特定岗位职责所需的专门性知识和专业性技能所做的培训,它是有别于对职工进行的入职培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常规的安全教育培训的,这些即使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也不能作为依据予以约定。

其实际上更关注于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培养,是在劳动者已经满足本单位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情况下,由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所提供的培训,它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培训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是用人单位在提取国家规定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一定数额的费用对劳动者进行定向专业培训,即用人单位如果使用法定的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的,是不能作为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当然,数额究竟需要有多大,法律对此也没有详细规定)。

对此,用人单位应注重收集用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记录以及费用发票等书面证据,也可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记录、注明培训时间、提交培训报告、对于单位已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签字确认,并留存以作为“服务期让”有效的证据使用,否则很有可能用人单位会人财两空。

法律对双方就此可以约定多长时间的服务期并没有予以限制,可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服务期的年限设置还是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设置期限过长,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权力滥用而较终使约定无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约定此条款就负有遵守的义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摘自朱捷:《劳动合同法深度解读与案例详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5月版,第156~158页。)

2. 约定服务期条款的条件及违反后的法律责任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固定还是不固定,劳动者只要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辞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旦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那么,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届满前辞职,则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

①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只有在为特定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方可与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条款。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因为其显然不能满足“专项”的要求。

②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这里同样强调的是“专业”技术培训,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以适应操作的要求。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因此,那些面向全体员工的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可成为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2)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专业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的劳动,而如果劳动者服务期未满而离职,将导致用人单位的期待利益落空,并在客观上损失了之前支出的培训费用。因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为了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利益平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